為求簡政便民 海關放寬原倉重新報關出口的限制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6月23日
基隆關表示,關務署已於109年2月7日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有關「原倉重新報關」的內容,刪除原退關作業流程須符合特殊情況(如颱風封港、船隻擱淺趕潮水或出港駛離而不再進港裝櫃等)的限制,以落實簡政便民施政原則。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退關貨物欲申請原倉重新報關出口者,貨物輸出人或其委託的報關業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報告單),並填寫「出口貨物退關/退倉/更改航機(空運)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海關申請原倉重新出口,經海關查驗屬實且貨物仍存於原倉者,准予辦理,業者僅須持憑海關核可並用印之申請書副本,即可向倉儲業辦理傳輸貨物進倉訊息,基隆關籲請業者多加留意並配合辦理。
基隆關提醒業者務必使用上開新格式申請書辦理相關出口業務,並遵守申請書所列注意事項,以免因須補正文件而耽誤通關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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