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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口罩貨品號列,以利通關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9年7月1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為因應防疫需求,確保國內醫用口罩之品質及效能,維護國人健康,政府持續強化醫用口罩管理措施,衛生福利部擬對進口醫用口罩辦理邊境抽查檢驗。為利相關機關執行、追蹤貨品流向、明確管理及方便統計等需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6月23日公告,針對「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增列專用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1-1,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醫用口罩屬醫療器材品項,依藥事法第13條、第40條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進口人輸入醫用口罩,除應正確申報貨品號列外,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

  衛生福利部為確保進口醫用口罩品質,已擬具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並於本年6月24日辦理預告。嗣該法令發布生效後,上開醫用口罩之專屬號列將增列輸入規定代號「F03」,業者嗣後進口醫用口罩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7月1日之前並未針對醫用口罩訂定專屬貨品分類號列,而係分列於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6307.90.50.21-3「其他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4項紡織材料製口罩之貨品號列,今為因應進口醫用口罩管理需要,乃刪除該等貨品號列,增列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及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貨品分類號列。為使貨品順利通關,該署籲請報運進口醫用口罩時,請申報新的貨品分類號列,並於進口報單載明輸入許可證號,以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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