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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鞋靴應注意產地標示及須否課徵反傾銷稅,以確保順暢通關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8月25日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進口稅則第64章的鞋靴產品,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該關近來發現有部分進口鞋靴的產地未採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等非屬不得拆換的方式標示,致須退運或補正後方得輸入,故籲請業者於進口前應先確認產地標示等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01242號公告,中國大陸輸出或產製的特定鞋靴產品,進口時應課徵反傾銷稅,至113年1月16日止。課徵範圍包括海關進口稅則第6402、6403節(膠面與皮面)的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休閒鞋、童鞋及涼鞋,稅率介於4.56%~43.46%之間,但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及醫療用鞋等鞋款。前述運動鞋指海關進口稅則第64章目註一所稱的「運動鞋靴」,及其他專為各類運動導向設計的運動鞋;拖鞋則專指鞋面部位鏤空設計,其鞋頭鏤空、鞋腰鏤空或後跟鏤空,且無後繫帶的鞋種。

  基隆關強調,中國大陸輸出的鞋靴產品,縱非該國產製,進口時仍可能為徵反傾銷稅的課徵標的。為免業者增加進貨成本甚或延宕通關時效,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前,宜先行確認貨品類別,如對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號別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減少爭議,使通關更加便捷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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