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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原申報相符者得申請補償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10年2月5日

  海關依法實施破壞性查驗後,若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為加速辦理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以保障商民權益,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0年1月18日以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令訂定發布「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高雄關表示,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按前述補償處理程序規定海關將主動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倘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7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將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以加強落實補償申請通知程序。
該關進一步說明,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後,將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14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可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另相關補償金額由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請符合規定者,檢附申請書向海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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