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出口貨物商標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10年3月16日
基隆關於109年1月至12月查獲出口貨物商標標示與申報不符案件共179件,較前一年(108年)42件增幅逾4倍,上述出口貨物商標申報不實樣態,多為貨上有商標卻申報為「NO BRAND」,或甲商標誤報為乙商標等,該關特別呼籲,出口貨品應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規定正確申報商標,以免發生違規情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及12條規定,出口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有商標標示者,若為文字須於報單上正確載明,若為圖樣可縮小影印黏貼於報單上;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NO BRAND);如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的商標登錄文號,亦應於出口報單上加註,以縮短出口貨物商標查核時間,避免延宕通關時效。
基隆關補充說明,經海關查獲的商標申報不實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規定,將面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同法第28條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又上揭商標申報不實案件,出口人須提供所申報商標的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等文件,經海關查核無訛後方得放行,該關再次提醒業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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