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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腳踏車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10年3月17日

  高雄關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管理需要,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110年3月10日以貿服字第1100150514號公告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該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該關說明,自行車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為防杜非我國產製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輸往歐盟及英國偽標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及英國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及為維護自行車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出口人於貨品出口放行前,應依產證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產證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詳細修訂項目請參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最新公告(https://www.trade.gov.tw/)。

  高雄關進一步籲請出口人遵守相關規定,於前揭貨品出口放行前,應先取得產地證明文件,以免延宕貨物出口通關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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