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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進口魚翅貨品應先經漁業署核准始得輸入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民國110年5月18日

  邇來時有商民輸入魚翅貨品,因未能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而遭該署裁罰;高雄關特別呼籲商民報運進口貨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為「442」者,均應於報運前事先取得漁業署許可文件,方可辦理輸入,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按「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1點,申請進口下列魚翅,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向漁業署提出,經核准後始得輸入:(一) 鯊魚翅,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2.00.00-4)。(二) 鯊魚尾,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20.10-1)。(三) 鯊魚尾鰭上半部,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90.20-4)。(四) 冷凍鯊魚翅(CCC號列:0303.92.00.00-3)。(五) 冷凍鯊魚尾(CCC號列:0303.99.20.10-0)。(六) 冷凍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3.99.90.20-3)。(七) 燻魚翅(CCC號列:0305.71.10.00-4)。(八) 乾魚翅(CCC號列:0305.71.20.00-2)。(九) 鹹魚翅(CCC號列:0305.71.30.00-0)。(十) 燻、乾、鹹之鯊魚尾(CCC號列:0305.72.00.10-3)。(十一) 燻、乾、鹹之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5.79.00.10-6)。(十二)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冷凍者(CCC號列:1604.18.00.10-6)。(十三)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罐頭(CCC號列:1604.18.00.20-4)。(十四)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CCC號列:1604.18.00.90-9)。(十五)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冷凍者(CCC號列:1604.19.40.10-7)。(十六)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罐頭(CCC號列:1604.19.40.20-5)。(十七)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CCC號列:1604.19.40.90-0)。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除「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外,尚有「申請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申請大目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等多項輸入規定皆須向漁業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如於事後提出申請輸入或未獲許可申請退運,仍屬違反規定擅自進口,海關均會移送漁業署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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