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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應依規定正確申報標示之商標

發佈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民國110年6月21日

  高雄關表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高雄關說明,我國商標制度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者,還可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海關對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無訛,始得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籲請出口人於報運貨品出口前,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標示商標,則應載明「無商標」(NO BRAND),或先行備妥相關授權等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以免延宕貨物出口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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