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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以保稅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海關監管規定辦理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嘉南分關
民國111年2月09日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辦理相關產品維修及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業務時,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之1規定,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並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維修產品如自國外進口,得依同辦法第42條之2規定,暫免向海關提供相關擔保,惟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口;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6個月為限。維修產品如自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港區事業運入者,準用同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南部科學園區保稅業務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自國外進口維修保稅產品,應填具B6進口報單(納稅辦法代碼58),復運出口時,應填具B9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代碼9P);進出口報單應註明「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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