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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呼籲民眾進口食品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辦理相關同意文件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11年3月16日

  鑑於民眾自國外進口貨物日益盛行,關務署呼籲進口食品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辦理相關同意文件。進口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另須向衛福部取得許可文件。

  關務署說明,個人自用食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者,無須辦理食品輸入查驗,於海關進口報單填列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進口供自用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亦無須辦理食品輸入查驗及取得許可文件,僅須於海關進口報單同時填列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及DHI00000000001即可辦理通關。
食品輸入查驗申辦須知,請向食藥署洽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403&r=1687732088)。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美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17

附件下載:關務署呼籲民眾進口食品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辦理相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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