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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保稅工廠應於規定期間內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以免逾期不予除帳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11年4月6日

  高雄關表示,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海關開始監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1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一式2份,列明產品之代號、名稱、規格、數量及所需各種原料之料號、名稱、規格或型號、應用數量或實用數量、單位等項,送監管海關備查。

  高雄關說明,原送之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監管海關備查。用料清表之適用期限,自送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准之翌日起3年,期限屆滿前應由保稅工廠重新造送監管海關備查。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用料清表為產品出口核銷保稅原料之依據,未依前揭規定期限造具用料清表送監管海關備查,產品已先行出口者,不予除帳,並須依相關盤存規定辦理補稅。高雄關籲請業者依限申報送核,以免影響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嘉南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景勝男
電話:06-2222893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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