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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已修正,請業者正確標示貨物產地

發佈單位:基隆關
民國111年7月11日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常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有標示不實情形,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規定,進口人須改善產地標示至使人無誤認產地之虞,始可放行,進而延宕貨物通關。為兼顧國際貿易實務及加速貨物通關,貿易局於111年6月6日公告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該日生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修正後的「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除了更明確規範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細節外,同時也放寬在進口貨品上揭露國內廠商資訊之限制,例如:進口貨品如已正確標示產地(如MADE IN JAPAN、MADE IN CHINA等),則在同一面鄰近處可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相關資訊。

  基隆關提醒,依據貿易法第17條、第28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有標示不實,海關將函送貿易局依法卓處;倘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而有違反刑法第255條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籲請進口業者應詳加注意,切勿以身試法。如對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仍有疑慮,可至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 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法規/輸入法規/行政規則)查詢相關規定。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振華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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