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籲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11年7月26日
為防杜不肖業者利用自由貿易港區進儲中國大陸貨品改標為臺灣製造,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設管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相關的自主管理事項,轉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如發現貨物原產地標示明顯不符者,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應主動通報海關,請業者注意配合辦理。
基隆關表示,該關近來執行自由港區事業實地查核時,查獲存儲貨物生產國別申報為中國大陸,惟貨上未見產地標示,僅外包裝印有我國國旗圖案及TAIWAN字樣,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與管理辦法第4條自由港區事業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不符,違反設管條例第18條規定第3項有關貨物控管的自主管理規定,依設管條例第39條規定得予警告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關呼籲,自由港區事業之業者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等自主管理事項,並與海關共同防範違規轉運,提升自由貿易港區經濟發展,該關也將持續加強查核,以防杜不法。
聯絡人:倉棧組李嘉芳股長
電話:02-2420-2951分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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