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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零售包裝純精油」歸屬稅則第3301節「精油」範疇,關稅稅率免稅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11年8月9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符世界關務組織(WCO)稅則分類意旨,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111年7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1111019051號令核釋,「零售包裝純精油」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節「精油」範疇(第3301.1目「柑桔屬精油」、3301.2目「柑桔屬除外之精油」),關稅稅率免稅,自同年8月15日生效。該令發布實施後,進口「零售包裝純精油」免徵關稅,將可有效減輕業者經營成本。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自國外進口供沐浴、薰香、按摩等用途之「零售包裝純精油」(如薰衣草精油及薄荷精油等),海關向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相關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按其零售包裝及用途分別歸列稅則第3307節之沐浴用劑、室內薰香或除臭劑、未列名之香料製劑,課徵5%關稅(無輸入規定)。惟查WCO HS委員會第68次會議分類意見彙編案例,將零售包裝薰衣草精油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2目「柑桔屬除外之精油」,為期稅則分類符合國際規範,爰將其改列至第3301節「精油」項下適當稅號,關稅稅率免稅[輸入規定依不同稅號分別為無、508(如屬食品添加物,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辦許可文件)或F02]。

  關務署最後表示,本案稅則見解變更尚涉及輸入規定調整,為使廠商及簽審機關對所涉輸入規定能預先因應,並降低邊境管理不確定性,改列之稅則號別自111年8月15日生效。該署並提醒,嗣後廠商及報關業者報運進口旨揭貨物,均應正確申報稅則第3301.1目、3301.2目下之適當稅號,以適用免稅之關稅稅率,並注意是否涉及輸入規定,以加速貨物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明衍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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