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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呼籲進口人應主動申報運費及其附加費,以加速貨物通關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11年8月10日

  關務署表示,進口貨物之運費及其附加費應列入完稅價格計算,進口人應詳實申報前開費用,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短(漏)報而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5款規定,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另運送業者為從事國際運輸除收取基本運費外,亦包含各式附加費,如低硫燃油附加費等,因其係屬運費之一部分,不論由進口人或國外賣方負擔,均應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如採CIF(起岸價格)或CFR(含運費價格)交易條件,惟其交易發票並未包含相關附加費者,應將附加費填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如上開交易條件所含運費已計入附加費,則無須再行填報;進口貨物如採FOB(離岸價格)、FAS(船邊交貨價格)、C&I(含保險費價格)或EXW(出廠價格)交易條件,應將附加費併入運費申報。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送業者已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及其附加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且透明,進口人如未依規定申報,海關將加強審查其進口報單,除影響通關效率外, 一旦發現涉及不法,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以上相關訊息如有疑問,歡迎洽詢本署聯絡人。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淑娟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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