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關籲請業者遵照外銷品復運進口時之通關規定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中關
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中關表示,因受美中貿易戰及全球疫情影響,邇來屢有業者詢問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之相關規定,該關強調,外銷品於復運進口及復運出口時,應依相關輸出、入規定辦理,外銷品由國外復運進口時,納稅義務人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先行確認報單各項申報欄位與應報明相關事項,另依據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有關部分業者對於國貨復運進口(G7)報單「納稅辦法」究應申報55、 99或71未盡理解,致生通關困擾,該關重申,納稅辦法「55」係指外銷品退回免稅,進口後核銷原出口報單不再出口;「99」為國貨復運進口要再出口,有原出口報單可供核銷,可直接審單放行;「71」則指國貨出口時已退還原料關稅,復運進口後要再出口者,則需押款後先行放行,待日後出口時再退所押款項。
臺中關進一步表示,請各業者傳輸申報時,注意該批國貨復運進口情況,依上述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