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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不得再適用少量免證進口

發佈單位:關務署臺中關
民國111年9月8日

   臺中關表示,經濟部於111年8月19日公告中國大陸產製之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該關將配合該項新的管制措施,加強執行邊境管制。

   該關進一步說明,國內不少製造業者以進口零組件方式於國內從事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組裝及製造,其中控制器為該項組裝或製造的關鍵零組件,且非屬經濟部公告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原可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理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惟經濟部於111年8月19日以經貿字第11104603571號公告排除適用,爾後進口該類中國大陸產製之控制器,無論數量多寡或金額高低,均須向該部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始得輸入。

   臺中關指出,進口人對貨物名稱負有誠實申報義務,如未依照實際來貨申報且輸入規定為「MW0」或「MP1」,一旦遭到海關查獲,事後無法取得輸入許可文件者,將視為逃避管制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業界如遇有相關法規之適用疑義,請逕向各轄區海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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