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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北關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近期該關查得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未將支付進口貨物之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該關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逾新臺幣2,000萬元。

  該關進一步表示,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實務上亦有權利金係支付與賣方無關之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該關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漏未計入情事,應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以免受罰;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疑義,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可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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