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關於鴻昇 服務項目 進出口專區 人才招募 CBAM專區 聯絡我們
   
訂閱電子報
會員註冊
常用友站連結
首頁 > 新聞中心 > 訊息文章

基隆關籲請商民不得進口的貨物以退運替代銷毀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民國111年11月08日

   基隆關表示,時有商民進口貨物涉輸入規定,因無法取得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致貨物無法通關放行,而滯留於邊境,依據關稅法第96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期辦理退運,海關得將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將通知納稅義務人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相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不得進口的貨物,如進口人未依限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該關將評估該貨物有無公開標售或再利用的可能性,無此可能方進行銷毀程序。倘由海關逕予排入代位銷毀案件,則需透過契約廠商並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執行日期辦理監視銷毀作業,此程序不但耗費時間、資源,所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亦須由進口人負擔。

   基隆關呼籲,商民於貨物進口前,應先查明相關輸入規定,可前往「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網址查詢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通關放行。一旦輸入屬不得進口之貨物,也請進口商民優予選擇辦理退運,不但可節省銷毀費用、縮短處理流程並避免銷毀後所產生的廢棄物,造成環境汙染及生態的破壞。

回上頁

Copyright © 2009 GLORY
版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網站導覽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85號18樓
電話:04-23216767(總公司代表號)、04-370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