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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林產品出口或旅客攜帶出境應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

發佈單位:關務署臺北關資訊室
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臺北關表示,為防範珍貴林木遭盜伐,保護森林生態及資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去(111)年11月18日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牛樟等14項貨品分類號列(包含原木、木材、木雕刻品及木藝品)及其輸出規定代號「441」或「456」, 並自同年12月1日生效。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民眾輸出或攜出上揭樹種之原木或木材時,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同意文件,向海關報關出口;如屬木雕刻品及木藝品者,整份報單所申報之同一貨品號列之貨品合計總重量超過5公斤者,應檢附該同意文件,惟重量未滿5公斤者,免檢附同意文件,應於出口報單填列免證通關代碼「AGF99999999998」,據以報關出口。

  臺北關再次呼籲,民眾出口特定貴重木及其特定製品,請於通關時主動申報並備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避免違反規定無法順利通關。相關公告可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查詢,路徑: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告訊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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