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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進口人注意價格核估規定 配合說明交易情形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民國112年02月20日

  基隆關表示,近來屢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進口貨物交易單據未被海關採為估價依據,因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所為完稅價格之核定,進而提起復查案件。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5項規定,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並應依序按同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予以核定,籲請商民配合說明交易情形並提供真實交易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完稅價格係指海關為從價徵收關稅所核定進口貨物之價格,其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而所謂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本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價格,確保國課並保護國內產業,由進口人提出之進口單據雖為估價之參考文件,然法律同時授權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相關文件資料存疑時,經要求進口人說明而未說明或說明後仍對之持合理懷疑者,得視為該貨品無法按其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換句話說,海關並不需要到證明進口人所提出之交易文件確屬虛偽不實之程度,才能不依據進口人提出之交易價格資料核定。海關基於專業之審查,並由進口人負相當之協力義務後,海關仍具合理懷疑時,即可依據關稅法第31條以下規定另行核定其完稅價格。

  基隆關呼籲,為提升進口貨物價格核估之行政效能,達到公平合理課稅之目的,當海關對進口人所提供之交易文件資料存有疑點時,請進口人盡力配合說明,以共同完成價格核估作業,達到徵納雙方之滿意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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