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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12年03月01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111年8月29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下稱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關務署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是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又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是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是類物品,因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亦有相同規範,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落實控管是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快速又方便,請業者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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