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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商民注意進口茶葉輸入規定「465」之補充規定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臺北關表示,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12月30日以貿服字第1087038315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茶葉新增輸入規定「465」,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貨品,且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為貼合國際貿易實務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3月間以函釋補充,進口茶葉製品,自A國採收輸出至B國進行加工與包裝,其產地證明文件建議如下:

一、B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為B國,為符合94年2月16日財政部與經濟部公告茶葉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及「465」輸入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時載明茶葉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A國。

二、設若無法由B國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加註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A國,得由進口人檢附貨品收割或採集地資訊之切結文件。

  臺北關再次呼籲,商民進口茶葉均應依規定出具產地證明文件。海關對於產地證明之效力或其所載內容倘有疑慮,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送請駐外單位協查,請商民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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