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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業者報運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發佈單位:關務署臺中關
民國112年07月19日

   臺中關表示,出口貨品應依據我國貿易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標示產地,倘經海關查獲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外,並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依貿易法酌情議處。

  臺中關亦表示,我國產製之貨物出口時,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且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

  臺中關進一步說明,該關發現產地標示錯誤情形多屬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常見態樣為「未標示產地」或標示「原產地:台灣地區」、「原產地:中國台灣」、「中國台灣」、「MADE IN TAIWAN CHINA」等等。

  臺中關再度強調,報運貨品出口時,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會依規定責成廠商退關,並移請貿易局予以議處;廠商主張不知法規,亦不能完全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籲請廠商與報關業者於報關出口前,應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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