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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工具機至美國 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發佈單位:關務署基隆關
民國112年10月16日

  基隆關表示,工具機為我國重要產業之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改制前國際貿易局)107年10月26日貿服字第1070152725號公告,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近來偶有業者輸出國內產製工具機至美國時,因未檢附原產地證明文件,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特提醒商民留意相關輸出規定。

  基隆關說明,美國依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製工具機採取25%額外關稅措施,為防杜中國大陸工具機藉由我國轉運以規避美國課徵之額外關稅,並維護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凡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是類案件適用出口報單類別屬G3(外貨復出口)、G5(國貨出口)、D5(保稅倉貨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及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於出口報關時檢附於報單始得放行。

  基隆關提醒,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輸出規定481(出口目的國為美國者,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未納入C2出口報單無紙化適用範圍,請業者留意,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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