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應依貿易法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13年7月16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出口貨物應依據經濟部主管法規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應確實依法正確標示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關務署說明,出口貨物產地標示,應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者,貿易署得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關務署特別提醒出口廠商勿因一時不察,未正確標示出口貨物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