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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出口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應詳實申報出口報單,以維自身權益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13年7月18日

  高雄關表示,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復運進口,依關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或裝配。同時將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為7M(國貨出口修理、裝配)或9M(退回國外修理或裝配之外貨),並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可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

  高雄關提醒出口人,倘對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通關,有任何疑問,可於貨物出口前,先洽詢海關或委任報關業者,俾利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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