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保稅倉庫應就存倉保稅貨物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發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民國113年8月7日
臺中關表示,核准設立自用保稅倉庫的業者,儲存於自用保稅倉庫的貨物可取得暫緩繳納稅費資格,相較其他業者能展現更優勢的資產流動性及市場競爭力。但緩繳稅費的基礎是建構在業者事先向海關提供足額保證金,如果保證金不足以擔保緩繳的稅費,業者又沒能主動補足即可能受罰。
臺中關說明,業者對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的計算可能不甚瞭解,原則上,核准設立營業的前三年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營業滿3年後調整為3百萬元,但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加計售予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貨物所涉稅費,超過上開規定的6百萬元或3百萬元保證金時,應按所涉稅費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臺中關提醒,未主動補足保證金的業者,海關得處以警告或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會再予以處罰,若處罰3次仍未改正,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登記,請業者務必遵循規定並落實存倉貨物管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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