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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業者進口中國大陸製汽車馬達,應依輸入規定MP1及特別規定N25辦理通關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13年9月10日

  高雄關表示,經濟部於113年7月30日以經貿字第11350300790號公告,自本年8月1日起進口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52.90.00-6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及第8501.53.91.00-4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等物品,除原輸入規定MP1,新增特別規定N25,即進口供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者,應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同意文件。如非前開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ID999999999991,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上開貨品原輸入規定MP1,屬大陸物品有條件開放項目者,如電動車輛、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電動車輛(供載客10人及以上專用者除外)驅動用之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除應於進口報單填列FT999999999991外,尚須依特別規定N25填報前2碼為ID之14碼同意文件證號或免證代碼ID999999999991,未申報上開簽審證號者,系統將回復錯單。

  高雄關強調,申報進口貨物雖歸列上開貨品分類號列,若非屬准許輸入項目者,仍應申辦專案輸入進口或依少量免證進口規定辦理,不得填報ID999999999991,否則系統亦將回復錯單,為利加速通關,請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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