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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關籲請進口業者正確標示貨物產地,以利通關,並免受罰

發佈單位:臺中關
民國113年11月1日

  臺中關近日查獲報運進口野戰靴,原產地申報為V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及包裝上均標示產地「MADE IN TAIWAN」字樣,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規定,進口人須改善產地標示至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另海關亦將移請貿易署依貿易法規定查處。

  臺中關表示,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鞋類、陶瓷面磚、非醫療用口罩及紡織產品(成衣、毛巾、襪子、床單被褥)等,於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餘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標示原產地,但若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標示有使人誤認之虞情事,否則應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其中標示有使人誤認之虞情事常見之態樣為:標示非產地的國名、地名、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商標等,卻未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辨識字樣,使人易誤認產地,例如進口越南製鞋品,來貨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有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

  臺中關提醒,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有標示不實,貿易署依貿易法第17條、第28條規定處置;倘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而有違反刑法第255條規定,法院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進口業者應詳加注意,切勿以身試法。如對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仍有疑慮,可至貿易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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