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關於鴻昇 服務項目 進出口專區 人才招募 CBAM專區 聯絡我們
   
訂閱電子報
會員註冊
常用友站連結
首頁 > 進出口專區 > 國貿問答集 > 常見問答列表 > 常見問答

當我接到海關處分書時,應如何申請復查?

如對海關所為處分不服,可依處分書背面所附「復查申請書」格式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復查申請人並蓋章,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海關提出復查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回上頁

Copyright © 2009 GLORY
版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網站導覽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85號18樓
電話:04-23216767(總公司代表號)、04-370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