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接到海關處分書時,應如何申請復查?
如對海關所為處分不服,可依處分書背面所附「復查申請書」格式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復查申請人並蓋章,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海關提出復查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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