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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外銷品復運進口或整修復出口手續?

1、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前項復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

2、辦理復運出口時,納稅義務人應繕具申請書載明復出口原因,向海關申請書面審查,海關核銷原進口報單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擔保責任事宜。

聯絡單位:業務一組分估二課進口分估二股
聯絡電話:03-3834265#221、223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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