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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如何收取?

(一)法令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二)費率:由海關統一按進、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收取。
   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 CIF )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 FOB )為準。
(三)收取方式:
   1.進口貨物: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
   2.出口貨物:於貨物出口後,由海關按季(即每三個月)累計開具出口貨物代收費用
    繳納證乙份(並附報單清單),以郵遞方式寄達貨物輸出人。
   3.推廣貿易服務費應自海關開立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至代收銀行繳納。如遺失費
    用繳納證者,可向原欠費之關稅局申請補發。
(四)未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者,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得
   處分暫停輸出入貨品,海關配合辦理。
(五)推廣貿易服務費有關資料,可至國際貿易局網站(www.trade.gov.tw)查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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