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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海關會如何處置?

一、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或罰鍰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關稅法第48條第1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

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後30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海關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第1項及第51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四、依關稅法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罰鍰、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等等,除該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關稅法第95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請逕至關稅總局網站瀏覽下載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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