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付或應付價格除貨價外,其他免計入及應計入之項目為何?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1、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2、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3、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4、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二)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2、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1)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4)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3、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4、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5、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6、保險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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