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報關後始知需辦妥其他簽審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如農委會等)方准進口,請問應如何辦理?
(1)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前,應先行查明有無管制或限制進口之規定。如於報關後始知須辦妥簽審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者,儘速補送。如無法取得核准文件者,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限期辦理退運。
(2) 前項須辦理退運之貨物,進口人須檢具退運申請書及出口報單向進口業務單位申請辦理。
(3)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者,依同法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如無法變賣而需銷燬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燬;逾期未銷燬,由海關逕予銷燬,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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