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進口貨物產地標示注意事項?
一、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二、依現行輸入規定,除進口成衣、毛巾、鞋子、襪子、瓷磚、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 (如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規定,於進口時即應予標示產地者外,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應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並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議處。
三、貨品進口後在國內販售時之標示事項,則仍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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