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應如何核定?何以同一貨物於不同時間或由不同關區報關進口,有適用不同稅則號別之情形?
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係由進口地海關驗明實到貨物後,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其附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進口貨物,不論報運進口關區是否相同或時間先後有別,海關核定的稅則號別,除已明文修訂者外,皆應相同,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一情事,可申請複查。經複查結果如有稅則別核定不當者,自應改列正確之稅則號別。依規定進口貨物於放行後未逾六個月者,海關仍可填發補稅通知單補徵稅費或退還溢徵稅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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