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國定居自用物品後送行李通關問題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如下: (一) 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
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二)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件字號及在華地址。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
入境旅客攜帶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又攜帶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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