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乙批應在什麼期限內申報,並需要檢附何種文件資料?
依關稅法第1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需在裝載該貨物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申報;並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於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