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辦理船隻結關出口,海關對於出口報單截止收單時間之規定如何?
1.新出口通關制度之收單,有下列之改進與簡化:
(1)取消「截止收單」時限,海關不再以截止收貨日作為收單時限之控管,原則上即無截止收單時間之限制,連線報單均得於二十四小時隨時傳輸,未連線報單於海關上班時間內均可報關,惟如該船已結關,則由電腦列為邏輯檢查項目,不再收單。
(2)除已結關之船隻外,二十四小時不限時間,凡已由倉儲業者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簡5259)或取其書面證明書,經海關電腦邏輯檢查合格後,即可受理報關。
2.新出口通關制度為使海關對書面報單有時間處理,規定其放行時限如下:
(1)連線報單經抽中 C2、C3 通關方式於海關上午上班後一小時內補單者,海關於補單當日完成放行;若逾上述時限補單者,海關應於補單之次一工作日內完成放行。
(2)未連線報單於海關上午上班後一小時內完成收單、鍵檔者,C1報單即予放行,C2、C3 報單於當日完成放行;若逾上述時限者,海關至遲應於收單之次一工作日內完成放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