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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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情形下才可併櫃?又國外同一買主不同出口人之貨物可否併裝成一貨櫃申報出口?

(1) 同一輸出人、同一買受人,報運出口2批以上貨物(2份以上出口報單)可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通關(財政部關務署<原財政部關稅總局>90年5月2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354號函)。

(2) 另同一輸出人、不同買受人之2批以上一般出口貨物(2份以上G5報單不論有無沖退稅),如經查明係屬同一發貨人並在同一港口卸貨者,同意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出口,其通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財政部關務署102年11月27日台關政業字第1026002700號函):

A. 旨揭貨物報關時,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應按規定方式填報,如其中1份報單為「應驗」或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但免徵收特別驗貨費。

B. 本案出口報單申報時,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且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查驗。如未按裝貨單分別放置者,則查驗時應以拆櫃進倉查驗方式辦理查驗,其因此而延誤班期或增加之任何費用,應由貨物輸出人自行負責,並不得異議。

C. 為落實各貨櫃站對本案併櫃貨物進出站之控管,請各貨櫃集散站比照同一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之兩批以上出口貨物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方式通關之貨物控管模式,確實傳輸各批出口貨物進倉訊息,俟確認本案併櫃貨物全數放行後,始准辦理出站或裝船作業。

(3) 國外同一買主,不同輸出人之貨物不得併裝於同一貨櫃合併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惟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含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冷凍貨物,亦可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通關,其通關配套措施如下(財政部關務署<原財政部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

A. 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

B. 應同時投單,並各在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

C. 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

D. 報關時,如其中一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

E. 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原則」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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