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關於鴻昇 服務項目 進出口專區 人才招募 CBAM專區 聯絡我們
   
訂閱電子報
會員註冊
常用友站連結
首頁 > 進出口專區 > 國貿問答集 > 出口精選列表 > 出口精選

 
報運貨物出口,有關免辦輸出許可證之規定如何?

一、按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廠商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二、同法第七條規定,非以輸出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出:
(一)以海運、空運出口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美幣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者。
(二)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舶或航空器所自行使用之船用或飛航用品,未逾海關規定之品類量值者。
(三)漁船在海外基地作業,所需自用補給品,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者。
(四)寄送我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之公務用品。
(五)停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器使用之燃料用油。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輸出商展用品。(七)輸出人道救援物質。
(八)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三、郵包寄遞出口小量物品、旅客出境攜帶自用物品,依海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回上頁

Copyright © 2009 GLORY
版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網站導覽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85號18樓
電話:04-23216767(總公司代表號)、04-370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