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出口時外箱麥頭上是否有硬性規定必須秀上 MADE IN TAIWAN?
海關對標示產地查核標準,係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2條:「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第23條:「輸出貨品係在中華民國製造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臺灣製造,以其他文字標示者,應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 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者。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 其他產地者,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如不符上開規定者,按貿易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不得出進口。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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