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出口其商標遭貴局查獲不符,可否放行?要檢具哪些文件?
出口人如有商標申報不實情形,不得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出口,應提出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影本,或其同意標示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例如係向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人購得等)之文件,始准放行出口(依關務署98年6月24日台總局緝字第0981013423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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