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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出口有其特殊規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出口時,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一) 輸出人身分管理: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未向貿易局辦理登記者),輸出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簽證。

(二) 輸出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易局彙總。該局編定「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下:

1.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出規定(以代號表示):查詢時應先瞭解出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請至本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網址:http://portal.sw.nat.gov.tw,點選稅則稅率/(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2.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農藥、管制藥品、環境用藥、廢棄物、預錄式光碟、舊汽車、舊機車、舊引擎、瀕臨絕種動植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其他輸出規定彙總表如下載附件)。詳細內容可至貿易局(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63)或該局貨品分類系統查詢(網址: https://fbfh.trade.gov.tw/fh/ap/queryCCCRegFormF.do)。

(三) 對於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局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各機關與海關業務有關之聯繫窗口表https://web.customs.gov.tw/News.aspx?n=A10792677CA77CF4&sms=64E432A13E607872)。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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