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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退回整修完竣後,欲再出口,如何申報?復運進口時已繳之押款、是否需另具申請書申請

一.依「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

(一)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已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須再復運出口:
(1)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後放行,並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後解除擔保;逾期補徵已退還原料關稅。
(2)納稅義務人得繳回原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由海關保管,免徵成品關稅放行。出口報單副本俟貨物復運出口後發還,海關保管期間,應自規定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逾六個月未復運出口者,由原出口單位註銷或更正其供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並函知有關退稅單位。

(二)已整修或保養復運出口之外銷品,不得再申退任何稅費。

二.有關復運進口時已繳之押款,不需另具申請書申請退還押款。惟需於整修後,報運出口時,在出口報單上註明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復運進口報單號碼,於完成出口通關程序後,由海關自行退押,並通知貨主來關領取原繳押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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