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一、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規則: EXW(工廠交貨條件規則) FCA(貨交運送人條件規則) CPT(運費付訖條件規則) CIP(運費保費付訖條件規則) DAT(終點站交貨條件規則) DAP(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 DDP(稅訖交貨條件規則)
類型二、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的規則: FAS(船邊交貨條件規則) FOB(船上交貨條件規則) CFR(運費在內條件規則)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
因本規則於風險移轉及費用轉換在不同地方,而具有兩個分界點,若契約中無特別約定風險移轉點,當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運送人時,即履行其交貨之義務,風險即移轉至買方,如當事人希望風險在稍後的階段移轉,務必在買賣契約中特別敘明。
賣方必須提供買方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承保的證明,其最低應承保契約中所定的價金加計一成(即110%),且以契約的幣別投保,並由賣方自負費用取得至少符合由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C)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的貨物保險。
與前述DAT條件有兩點差異:
•DAT條規須於指定終站卸貨後交付買方處置,DAP條規不須卸貨。 •倘當事人擬從前述終站將貨物運至另一目的地並由賣方承擔此段航程之風險與費用時,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不宜使用DAT條規,而應使用DAP或DDP條規。